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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洪才申请张晶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才,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59号被执行人:徐子友,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文化,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徐子友犯危险驾驶罪未缴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子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徐子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