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毅与成都市府河桥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毅,成都市府河桥商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3538号原告:魏毅,男,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希珍,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府河桥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孙莉,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毅与被告成都市府河桥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河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希珍到庭参加诉讼,府河商贸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府河商贸公司归还魏毅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府河商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府河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莉与魏毅商量借款事宜。孙莉称因经营管理需要10万元进行周转,使用一���,第二日便归还。2016年12月27日,魏毅通过银行转账向府河商贸公司出借1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魏毅多次催收,府河商贸公司未归还。府河商贸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魏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银行转款凭证、借条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魏毅的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府河商贸公司因资金紧张向魏毅借款,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案借条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故魏毅有权要求府河商贸公司归还借款10万元。府河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魏毅诉讼请求及所举主张的事实自行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成都市府河桥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魏毅归还借款本金10万。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2170元由被告府河商贸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晋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