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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志军申请执行高文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军,高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55号申请人刘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文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志军申请执行高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06月2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文亮名下有一套房屋已在其它案件上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拘留罚款措施,现本院决定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