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王海霞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422460-X。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海霞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临淄区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鲁0305行审24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海霞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海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05行审24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王海霞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军昌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