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翠丽遗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翠丽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刑终9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朱翠丽,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朱翠丽诉原审被告人王军犯遗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皖0621刑初143号刑事裁定。朱翠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自诉人朱翠丽控告原审被告人王军犯遗弃罪,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朱翠丽的起诉不予受理。朱翠丽上诉称,其已提供病情病历和证明与王军诉讼离婚的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三份、调解书一份,足以证明王军对其实施了遗弃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原审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朱翠丽向原审法院提出自诉除提交自诉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外,还提交如下证据:1、濉溪县医院住院病历、体格检查证明等病情证明;2、相关证人证言和基层组织的说明;3、相关民事判决文书。证实朱翠丽与王军系夫妻关系,朱翠丽于2003年因脑溢血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居住在娘家,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朱翠丽与王军历经四次离婚诉讼,后调解离婚的事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因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对自诉案件证据进行审查中,对于自诉人所举证据要求,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以能达到足够证实犯罪事实为标准,即自诉人所举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从符合自诉受理条件的角度,应达到足够的程度。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本案中朱翠丽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王军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朱翠丽提出的指控缺乏罪证,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朱翠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朱翠丽的自诉不予受理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婉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