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忠民与闫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民,闫桂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831号原告李忠民,男,52岁,蒙古族,个体。被告闫桂英,女,43岁,汉族,个体,住突泉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忠民诉被告闫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送达立案通知书并告知交纳案件受理费数额和期限,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