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贵州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修文县荣利达水泥厂、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钟正莲、钟正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修文县荣利达水泥厂,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钟正莲,钟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一期商住楼1幢3单元7层3号。法定代表人杨瑞军。委托代理人李科,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修文县荣利达水泥厂,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小营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钟正莲,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年路101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05504870-6。法定代表人钟正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小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6100158-4。负责人钟正莲,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钟正莲,女,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合伙企业业主,住贵州省南明区。被执行人钟正秀,女,1967年0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乌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鸿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修文县荣利达水泥厂、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钟正莲、钟正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五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0元,由被执行人修文县荣利达水泥厂、钟正莲、钟正秀负担案件受理费7293.9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009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修文县荣利达水泥厂、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均在同一地点办公,修文县荣利达水泥厂、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内的厂房和机械设备已被南明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于2014年、2015年依法查封,公司均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被执行人钟正莲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房屋;被执行人钟正秀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的贵AXXX**号现代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并经本院查找未果;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本案通过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查询,修文县荣利达水泥厂、贵阳峰盛恒商贸易有限公司虽有厂房和机械设备,但已被南明区人民法院及本院依法查封,不宜处理。本案通过本院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23执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家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