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成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01号被执行人成栋,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成栋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栋于2016年3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红玲审判员 廉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