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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成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01号被执行人成栋,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成栋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栋于2016年3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红玲审判员  廉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