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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刘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刘雪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8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正丰苑综合楼。负责人:张元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华,中国银行安徽北城支行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松,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刘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刘雪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