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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行胶南城关支行与刘在波、陈秀山、刘香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行胶南城关支行,刘在波,陈秀山,刘香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行胶南城关支行,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庄清勇,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胶南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在波,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秀山,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香懿,女,1979年5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行胶南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在波、陈秀山、刘香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商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4749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已查封冻结,案经会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字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