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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涛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王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文江,男,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刘涛与王文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文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王文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号院×号楼×层×号房屋,现涉房屋设行政诉讼,暂无法处置,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涛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文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王文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