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建峰与李李、柴鑫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李,朱建峰,柴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李,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新村街五胡同*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峰,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河北委*组。被执行人柴鑫,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新村街五胡同*号。本院在执行朱建峰与李李、柴鑫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李对本院查封李李名下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委153.52平方米住房不服(产籍号为穆房权证八字第20080013**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李认为,2014年3月10日,梁鸣与异议人李李通过案外人李宁向朱建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12288804000007941)打入70.8万元,已还清了朱建峰欠款本息,有存款凭证及李宁签名的“与朱建峰不认识,无债务关系”证明。故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穆房权证八字第20080013**号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朱建峰认为,异议人上述的(李宁)存款之事,属梁勇向那吉贵借款还贷,由彭玉国担保。贷款批下来后,还那吉贵,那吉贵借用申请执行人朱建峰(6212288804000007941号)银行卡,是梁勇向那吉贵还款,与申请执行人朱建峰无关。本院经向那吉贵核实,与申请执行人朱建峰所述一致。本院认为,那吉贵已向本院证明“李宁向朱建峰(6212288804000007941号)银行卡存款70.8元,是梁勇向那吉贵还款,是那吉贵借用朱建峰的银行卡。”那吉贵可以证明李宁向朱建峰银行卡存款行为与本案无关。2015年2月11日黑龙江省穆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黑穆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载明:“借款人违反该协议约定,已累计21个月未如数归还贷款本息”,证明异议人未还借款。异议人李李在提出本次异议之前,曾经以其它理由提出过执行异议,并未主张其已通过李宁向朱建峰银行卡存款70.8万元,已还清了欠申请执行人朱建峰本息的事实。异议人李李所举李宁向被申请人朱建峰银行卡内存入70.8万元的凭证,以及李宁关于“与朱建峰无债务关系”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该项存款与本案有关。异议人李李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李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增进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人民陪审员 闫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