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启田、杨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启田,杨景林,杨丽燕,杨儿燕,何冠华,杨常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田,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景林,男,199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燕,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儿燕,女,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冠华,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常坤,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上诉人陈启田、杨景林、杨丽燕、杨儿燕因与被上诉人何冠华、杨常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启田、杨景林、杨丽燕、杨儿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