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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95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王刘振,男,1975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候云翠,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候云翠、王某、王刘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候云翠银行存款150000.00元,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45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