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大为、刘进保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为,刘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大为,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进保,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李大为申请执行刘进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大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大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维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