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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5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蒙俊英与上林县三里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俊英,上林县三里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5民初1513号原告蒙俊英,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委托代理人麻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林县三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林县三里镇朝阳街。法定代表人廖烈勇,职务:镇长。原告蒙俊英诉被告上林县三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里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麻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里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俊英诉称,1998年初,原告应聘到被告设立的三里镇环卫站从事环卫工作。入职以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不安排带薪年休假,也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镇里逢节日活动都要求原告加班打扫垃圾,却很少有加班费。原告虽然也听闻用人单位应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节日加班有三倍工资,但怕得罪领导失去工作,不敢提出异议。2013年,原告满50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原告作为一名环卫工人,文化水平低,不知道女职工50岁就可以退休了。被告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不依法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不告知原告退休的权利。年老体衰的原告继续勤勤恳恳地从事辛苦的环卫工作。一直到2016年4月,被告通知原告,双方持续18年的劳动关系结束,4月开始原告必须转去家宝公司上班。原告才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了,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被拒绝。劳动者50岁以后继续工作视为双方建立雇佣关系,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至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33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1998年至2013年度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27225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1998年至2013年度每周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429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的养老金46800元;6、被告赔偿原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自2016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养老金1300元,以后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7、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蒙俊英对其诉称提交的证据有:1、三里镇政府的信访答复,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3、工资存折,证明原告的工资的数额;4、工作服照片,证明原告的工作岗位。被告三里政府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原告蒙俊英经被告三里政府招聘到上林县××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环卫站)从事环卫工作,岗位为全日制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三里政府安排有一座瓦房给环卫站,用于环卫工人存放环卫车、扫把等环卫工具。大概2007年,瓦房拆掉以后,环卫站的环卫工具就搬到被告三里政府处堆放。2013年下半年前,由环卫站向环卫服务区居民收取垃圾管理费,收取的垃圾管理费由环卫站自收自支,被告三里政府补贴部分的油钱、修车费、扫把给环卫站。原告刚开始的工资待遇由环卫站支付。2013年下半年后,原告每个月1200元的工资由被告三里政府通过银行转账存到原告的银行账户中,加上从居民收取的环卫费,原告待遇每月约1500元。2016年4月,被告三里政府通知原告到南宁市家宝公司上班,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不变。原告蒙俊英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7月11日向上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环卫站:1、支付原告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200元;2、支付原告2008年至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3300元;3、支付原告1998年至2013年度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27225元;4、支付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的退休金46800元;5、赔偿原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自2016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养老金1300元,以后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6、为原告补办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016年7月19日,上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蒙俊英不服,遂于2016年8月2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2017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6)桂0125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以被告环卫站未在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原告蒙俊英的诉讼请求。2016年10月24日,原告以三里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上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同样的诉讼请求,上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蒙俊英不服,遂于2016年11月9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环卫站成立于1998年,但未在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三里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进行答辩,也不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本案中,原告于1998年1月进入环卫站工作,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原告的工资发放情况、日常管理以及三里政府于2015年1月25日出具的《关于韦爱香信访事项情况答复意见书》中可以认定原告从1998年1月至2016年4月在环卫站工作。因环卫站未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用工责任,应由对环卫站进行管理的被告三里政府承担,故本院确认从1998年1月至2013年2月原告与被告三里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三里政府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视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原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故原告诉请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算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每月工资为1200元,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即双倍工资差额为1200元×11个月=13200元。关于加班工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但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退休金和养老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原告作为环卫站的职工,环卫站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直到原告退休,环卫站没有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致使原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由于环卫站未在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告作为环卫站的管理单位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基本养老金,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养老金调整增减基数而相应调整,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劳社厅发[200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于1963年2月20日出生,到2013年2月20日年满50岁。原告于1998年1月到环卫站工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时间是2013年1月。在1998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如果被告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告就能在2013年2月年满50岁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于2013年3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规定,原告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进行测算。经测算,2013年,原告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应为528.7元/月。并根据各年度相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文件的通知精神,2014年调整增加119.60元,即528.7元/月+119.60元=648.3元/月。2015年调整增加125元,即528.7元/月119.60元=648.3元/月+125元=773.3元/月;2016年调整增加77.2元,即773.3元+77.2元=850.5元/月。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的退休金为26184.9元(528.7元/月×6月+648.3元/月×12月+773.3元/月×12月+850.5元/月×7月)。被告应从2016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无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金850.5元,至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的情形出现,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养老金调整增减基数而相应调整。原告要求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的退休金46800元和自2016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基本养老金1300元过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林县三里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蒙俊英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二、被告上林县三里镇人民政府向原告蒙俊英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的养老金26184.9元;三、被告上林县三里镇人民政府从2016年8月开始每月向原告蒙俊英支付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养老待遇赔偿金850.5元,至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的情形出现,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养老金调整增减基数而相应调整;四、驳回原告蒙俊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林县三里镇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交受理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文乾审 判 员  莫海明人民陪审员  甘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秀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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