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松涛、胡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松涛,胡利平,谢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廖松涛,男,1958年3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黄陂镇。被执行人胡利平,男,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蔡江乡。被执行人谢卫东,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黄陂镇。本院在执行廖松涛与胡利平、谢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利平、谢卫东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