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金山、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山,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徐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8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山,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南区南三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L46266384。经营者徐月琴。被执行人徐肖荣,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江山市市区。王金山与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徐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山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徐肖荣支付货款本金336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已歇业,被执行人徐肖荣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标的巨大。系列案件执行中对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三街26号、28号店面及江山市阳光新城56幢1204室房产均已依法处置,并分配支付完毕。经向银行、国土、公安查询,除被执行人徐肖荣名下有一辆于2006年购置车牌号为浙H×××××风神轿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商品房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车辆予以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王金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市新荣蜂产品经营部、徐肖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坤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