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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执333号总裁定湖北某公司_合同纠纷_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某公司,兰州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公司被执行人兰州某公司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兰州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兰州某公司91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