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平恒、杨玉喜等与曹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恒,杨玉喜,任德群,曹向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3092号原告:杨平恒,男。原告:杨玉喜,男。原告:任德群,女。被告:曹向阳,男。原告杨平恒、杨玉喜、任德群与被告曹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平恒、杨玉喜、任德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平恒、杨玉喜、任德群负担。审 判 长 易声扬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李学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