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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美莲、宁福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莲,宁福春,韦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6号申请执行人:何美莲,女,1958年9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申请执行人:宁福春,男,2006年7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被执行人:韦彩金,女,1987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美莲、宁福春与被执行人韦彩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丹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1民初第1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韦彩金应赔偿申请人何美莲、宁福春人民币293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7元、执行费3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彩金目前外出务工,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1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