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赵福顺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顺,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666号申请人赵福顺,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XX,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福顺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查封XX所有的苏A×××××无法处置,被执行人XX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做出拘留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