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雷万琼与张德秀、黄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万琼,张德秀,黄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15号申请人:雷万琼,女,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张德秀,女,生于1968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申请人:黄建波,男,生于1965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江县。申请人雷万琼与被申请人张德秀、黄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万琼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德秀、黄建波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张鹤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榕山镇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万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德秀、黄建波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张鹤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