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邹义贵与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义贵,张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邹义贵,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图们江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员工,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金花,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邹义贵申请执行张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义贵据此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3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金花住宅壹处,因有抵押暂时无法评估拍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张金花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