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恩利与华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恩利,华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39号申请执行人马恩利,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华晨,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恩利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晨给付借款467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华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华晨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其对此无异议。被执行人华晨现居无定所,申请人无法举证华晨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到庭表示自愿与华晨家人就执行案件继续协商,同意暂缓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