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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森灏、张灵利、吴海军、丁利红、赵小钩、史小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王森灏,张灵利,吴海军,丁利红,赵小钩,史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负责人:黄国庆职务:主任委托人:邹建海,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森灏,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灵利,女,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海军,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利红,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小钩,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小燕,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森灏、张灵利、吴海军、丁利红、赵小钩、史小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0603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于2017年3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于2017年3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森灏于2017年5月开始每月20日前履行1000元,其他双方互不争执。协议签订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1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履行20000元,于2017年5月19日履行1000元,剩余款项未履行。如被执行人任意一期逾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沁证经字第0603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启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