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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北京廉益致胜商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北京廉益致胜商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50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廉益致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苑二区19号楼-1至4层8-102三层309室。法定代表人:詹承贵,执行董事。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廉益致胜商贸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张天天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