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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宋朝侠与郑殿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朝侠,郑殿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045号原告:宋朝侠,女,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郑殿立,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朝侠与被告郑殿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朝侠于2017年4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宋朝侠正在治疗恢复中,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伟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