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仕秀与李仕龙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秀,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208号申请人杨仕秀,女,傣族,生于1947年4月19日,文盲,务农,住云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2000年8月6日,在校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董大艳,女,生于1979年8月24日,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县。申请人杨仕秀与被申请人李仕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字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申请人杨仕秀同意被执行人李仕龙继续在云县茂兰镇茂兰村委会回营坝新寨组与其共同居住,不再要求其搬离,且自愿放弃对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字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