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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琼与吕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琼,吕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636号原告:罗琼,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惠,黑龙江佑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会武,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罗琼与被告吕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惠、被告吕会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吕会武返还借款40,000.00元,给付利息21,2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吕会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5日,吕会武在罗琼处借款40,000.00,双方约定两个月内还清借款,如不还清追加利息,吕会武于同日为罗琼出具欠据1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罗琼多次索要未果。吕会武辩称,欠款属实,但其已给付罗琼借款20,0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罗琼提供借据一份,证实吕会武向其借款的事实。吕会武质证称对该借款没有异议,称自己已偿还罗琼20,000.00元,但罗琼予以否认,吕会武又无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偿还罗琼20,000.00元事实,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罗琼分两次给付吕会武借款15,000.00元、25,000.00元。2014年1月25日,吕会武为罗琼出具欠据1张,约定两个月内还清借款,如不还清追加利息。该借款吕会武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吕会武在罗琼处借款并为罗琼出具借据,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吕会武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给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00%计算。吕会武主张已偿还罗琼借款20,0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罗琼要求吕会武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吕会武给付罗琼借款40,000.00元;吕会武给付罗琼利息7,400.00元(以借款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实际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上述一、二项合计47,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驳回罗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00元,减半收取计666.00元,吕会武负担493.00元,罗琼负担17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