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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牛某、李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1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689号被告:牛某,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李行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1,女,汉族,2011年2月15日出生,住卫辉市。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袁明胜,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李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石金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