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伊霖钥、广州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伊霖钥,广州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8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伊霖钥(曾用名:伊童子),男,汉族,1990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俊,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系伊霖钥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1002自编A。法定代表人:陈春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媚,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伊霖钥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衡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衡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0782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伊霖钥申请再审称:收入证明清楚载明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我入职广州市鑫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和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平均月收入约为3万元,有陈春明签名并加盖衡融公司的公章。鑫和公司后来通过工商局更名为衡融公司,因此,我与衡融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我入职衡融公司后,香港奇月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奇月公司)就交给父母打理,我仅仅是奇月公司的股东。英德市金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那是我根据老板陈春阳的指示和安排兼任的职务,金穗公司和衡融公司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都是陈春阳。我的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我一直向衡融公司老板陈春阳汇报工作和被安排工作。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衡融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首先,伊霖钥所提供的收入证明所涉及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不属实。我司已提交刻章许可证及印章销毁回执,证明衡融公司的公章是在2015年7月27日才办理刻章备案手续并启用。伊霖钥提交的2015年7月21日出具的收入证明并非由我司提供,无法以此证实其与我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其收入情况等事实。其次,法人代表委托书是鑫和公司委托奇月公司为合作伙伴,伊霖钥是作为奇月公司的代表签字的,无法证明其与我司具有劳动关系。再次,金穗公司的营业执照与我司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关系。最后,伊霖钥提交的手机短信和微信记录,未经公证无法确认真实性和合法性,内容不连贯,且内容均是其与陈春阳个人之间的交流,与我司无关。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伊霖钥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伊霖钥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伊霖钥和衡融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伊霖钥应提交可以证明其与衡融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但伊霖钥提交的证据显示,《法人代表委托书》仅能反映鑫和公司委托奇月公司,两公司之间为合作伙伴关系,并不足以证明伊霖钥和衡融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鑫和公司与广东新时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合作协议》、金穗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金穗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业绩考核管理办法》、《收入证明》等证据因存在瑕疵,均无法证明伊霖钥和衡融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二审法院驳回伊霖钥要求确认其与衡融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并无不当。综上,伊霖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伊霖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