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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李启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李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李启,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李海军与李启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启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李海军人民币13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启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李启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海军13000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95元,李海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