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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温筱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81民初270号原告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温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原告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温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李晓玲审判员任晓冬人民陪审员赵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段雅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