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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海升与吴统一、黄远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升,吴统一,黄远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958号原告:刘海升,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岭,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吴统一,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被告:黄远志,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原告刘海升与被告吴统一、黄远志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海升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海升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海升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坚代理审判员  陈志法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孝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