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海升与吴统一、黄远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升,吴统一,黄远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958号原告:刘海升,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岭,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吴统一,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被告:黄远志,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原告刘海升与被告吴统一、黄远志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海升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海升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刘海升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坚代理审判员 陈志法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孝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