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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史俞萍,裘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52617-4),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镇东路新综合楼。负责人:蔡杭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26262-0),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四五村溪滨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裘剑锋。被执行人:史俞萍,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裘剑锋,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与嵊州市剑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裘剑锋、史俞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在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裘剑锋、史俞萍共有的位于嵊州市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10号楼05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00号)及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嵊州国用(2014)第179号】。2017年5月5日商志瀚(身份证号码:)以38624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全款缴入本院执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和其他所有法院(含财产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裘剑锋、史俞萍共有的位于嵊州市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10号楼05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00号)及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嵊州国用(2014)第179号】的查封措施。二、撤销抵押权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对裘剑锋、史俞萍共有的位于嵊州市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10号楼05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他项权证书号为:浙嵊房他证嵊字第××号】。三、确认嵊州市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10号楼05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00号)及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嵊州国用(2014)第179号】归买受人商志瀚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商志瀚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琦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