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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3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江桂娟、兰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江桂娟,兰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新华路南段43号。负责人:唐洪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权,男,系该行职工,住所地:庄河市。被执行人:江桂娟,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兰云红,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兰云红的工资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江桂娟的房屋一处,该房屋已抵押且现有查询结果显示系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理,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