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郑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郑文平,林品榕,福州新特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园阳岐路65号。法定代表人:林品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平,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林品榕,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福州新特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园阳岐路65号。法定代表人:吴传辉。上诉人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文平、原审被告林品榕、福州新特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福州市仓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郑文平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郑文平主张上诉人福建博大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向其归还所借款项,故郑文平为接收诉讼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郑文平住所地为福建省福清市,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