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9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869号原告: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0楼整层、9楼3#-5#。法定代表人:涂薛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其伟,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菊,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