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鞠正先、陈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正先,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鞠正先,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陈德,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鞠正先与被执行人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庭外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即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