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鞠正先、陈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正先,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鞠正先,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陈德,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鞠正先与被执行人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庭外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即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