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184号张开友与赵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友,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友,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建华,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建发有机肥厂业主。本院在执行张开友与赵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开友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开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2)碾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哲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