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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184号张开友与赵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友,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友,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建华,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建发有机肥厂业主。本院在执行张开友与赵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开友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开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2)碾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哲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