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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维尔杰克斯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尔杰克斯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13号申请执行人:维尔杰克斯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被执行人: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维尔杰克斯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民二外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返还维尔杰克斯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预付款349000美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456元等。上述判决书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处置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成军审 判 员  孙建国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明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