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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苟、赵桂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苟,赵桂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苟女,女,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桂香,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再审申请人杨苟女因与被申请人赵桂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28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苟女申请再审称,2016年7��24日,因赵桂香往我的核桃树上打除草剂,双方发生争执,后赵桂香将我殴打致伤。我没有殴打赵桂香,赵桂香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对其实施殴打。赵桂香起诉我将其致伤,此情况双方发生很大争议,事实不清。法院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处理该案,程序违法。造成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错误,应依法撤销(2017)豫1282民初591号判决。赵桂香提交意见称:双方发生打架,杨苟女也将赵桂香打伤了。对原审判决没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桂香与杨苟女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双方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这一事实有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寺河派出所笔录3份佐证。该证据在杨苟女起诉赵桂香一案中已进行质证,赵桂香、杨苟女均无异议。故杨苟女称赵桂香没有伤情,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赵桂香对其���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致害人杨苟女进行赔偿。合理部分,本院应予以支持。杨苟女申请再审,没有提交新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苟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惠霞审判员  姚晓军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红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