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法商清(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邹建成、巨野兆和果疏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成,巨野兆和果疏有限公司,徐胜利,詹嘉杰,李奕文,聂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法商清(预)字第3号申请人:邹建成,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永坤,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巨野兆和果疏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大谢集镇谢昌路中段路东,机构代码58450904-5。法定代表人:徐胜利,任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徐胜利,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第三人:詹嘉杰,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第三人:李奕文,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聂文胜,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刘东旭,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人邹建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巨野兆和果疏有限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进行清算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巨野兆和果疏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本院审查阶段,申请人邹建成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建成的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邹建成的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审判员 张洪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