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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8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健与深圳市万福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钱荷娱乐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深圳市万福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钱荷娱乐中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8221号原告:陈健,男,汉族。被告:深圳市万福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钱荷娱乐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广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诉被告深圳市万福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钱荷娱乐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康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