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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314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崔亚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崔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王义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殷国春,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亚,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崔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706执31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