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窦玉龙,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若心,该单位经理。主张权利人:鸡西矿务局东海煤矿,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郊外。法定代表人王振海,矿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敏,该矿退休干部。主张权利人:长春市诚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白公路6.5公里。法定代表人于桂凤,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航,该单位职工。主张权利人:长春市顺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7520号。法定代表人:于晓明,该公司经理。主张权利人:杨秀琴,女,汉族,住解放大路60号锅炉房2楼。主张权利人: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平阳宿舍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业主代表:郭风琴、齐亚莉、齐玉杰、马文权、郝莹晖、安文。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长春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0日发布长府通告[2013]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设工程范围内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的通告》,通告公布了地铁2号线建设工程范围中的平阳街站:对南关区解放大路北侧马路边石以北17米,平阳街西侧马路边石以西105米;解放大路南侧马路边石以南20米,平阳街西侧马路边石以西170米;解放大路南侧马路边石以南100米,平阳街东侧马路边石以东150米范围内征用土地及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通告[2013]4号通告,于2013年4月18日发布长南府发[2013]3号《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地铁2号线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公告》,并于当日将该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现场公示,公布了地铁2号线项目平阳街站段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房屋调查登记等事项,并进行房屋调查摸底工作。同年5月19日南关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关于地铁2号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的通知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申请执行人作出地铁2号线南关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报告并经南关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发布长南府发[2013]6号《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地铁2号线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于同日在南关区曙光街道平阳社区予以张贴公示,并于6月29日,在长春日报上刊登公示。因该地块居民未自主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8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通知平阳街站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面向社会公开邀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加地铁2号线平阳街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在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街道办事处平阳社区举行对地铁2号线平阳街站评估机构确定的现场抽签活动,由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予以现场公证并作出(2013)吉长国民证民字第2854号公证书,证明吉林省四海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抽取为该征收地段的房屋评估机构的抽签过程真实合法,抽取结果有效。2013年8月1日吉林省四海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地铁2号线平阳街站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建筑面积为64.75平方米类型成套住宅的评估单价为7,638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01平方米类型非成套住宅的评估单价为7,332元每平方米,锅炉房评估单价为4347元/平方米,并于同日将上述评估结果在征收现场公示,吉林省四海房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师在此期间在现场做解释说明。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征收范围内有有证房屋一处,属新式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91.5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5786**号,产别:全民自管产,产权来源:调拨,平层,用做锅炉房。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在上述地段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协商房屋安置补偿事项未果。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政平北征补字[2016]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确认被执行人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产权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5786**号,建筑面积191.52平方米,评估单价为4,347元每平方米,决定书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被执行人)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补偿金额832,537.00元;2.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金额17,237.00元;3.设备补偿金144,822.00元;4.搬迁补偿300元;5.电话、有限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迁移费0元;6.室内装修补偿0元;7.其他补偿0元;以上补偿共计994,896.00元。二、被征收人(被执行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房屋位置原南关平阳小学;2.设备补偿金144,822.00元;3.搬迁补偿300元;4.电话、有限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迁移费0元;5.室内装修补偿0元;6.其他补偿0元;7.过渡期限36月。三、限被征收人(被执行人)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书面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视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拒收。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政平补催字[2016]第11号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拒收,履行了强制执行催告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资金储备证明及风险评估报告。另查,被执行人现企业状态为吊销。2006年9月4日印发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吉国资发企干[2006]208号关于设立吉林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留守处的通知中规定:留守处负责组织吉林省建材市场、吉林省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燃料总公司、吉林省燃料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物庆石油化工公司及吉林省煤炭交易中心等企业的国有股份退出和国有资产清理回收工作。2008年8月25日印发的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国资经办字[2008]113号,关于省物资集团代管企业的请示中:“目前,除省物资集团留守处外,其他10户一级企业均已纳入我公司所属专门托管公司——吉林省国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托管。”在南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工作进行中,主张权利人之一:杨秀琴,居住在此房二楼一室,无产权证照。其丈夫马连友(已故)于2006年8月11日与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吉林省物资局于1988年职工分房时,把平阳锅炉房二楼一室,面积为4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借给劳服公司职工马连友同志居住,并于1991年正式把此房调配给马连友同志,但2006年房改时,因为锅炉房的产权性质、用途、不能变成个人住宅,因此不能进行房改,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同意,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马连友有永久居住权。2.把现住房的房改款的20%交给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3.在此后如拆迁、安置均能得到产权房一套。4.此房屋应交房款1000元。在征收过程中,区政府充分考虑到杨秀琴的现实居住问题,就房屋安置补偿达成协议。主张权利人之一: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平阳宿舍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称,2007年10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省燃料公司平阳职工宿舍锅炉房归属问题的意见》中,同意了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将锅炉房与职工宿舍一同房改,并将其赠与全体业主,由业主自行解决供暖问题的意见。现业主要求拆迁款归全体业主所有。主张权利人之一:长春市顺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因其与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平阳宿舍业主委员会达成供暖协议,在协议中约定采用锅炉房抵账的办法补充采暖费不足的部分。主张权利人之一:鸡西矿务局东海煤矿称其与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因有纠纷已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该锅炉房已被查封,查封期间的任何转让和赠与行为都是无效的。故拆迁补偿款应给付给鸡西矿务局东海煤矿。主张权利人之一:长春市诚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称其与吉林省燃料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未得到执行,希望在拆迁款中予以相应照顾。综上,南关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吉林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房查封与转让的相关情况,决定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将上述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列为权利人,作出《关于对的补正说明》并向上述人员送达。现房屋仍未交出,故南关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再查,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中上述权利人均未提及房屋回迁安置问题,仅对货币补偿提出各自主张。现该款项提存于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开设账户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通告[2013]4号通告的规定,进行项目地段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地铁2号线建设项目属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将极大缓解交通拥堵现状,对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带动周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造福于长春市民的民生工程,项目符合长春市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房屋安置补偿工作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利益,提供了产权调换房源及货币补偿标准供其选择,在与被执行人协商房屋安置补偿事项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履行强制执行前催告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强制执行。因该房屋产别系全民自管产,且补偿款有多方权利人予以主张,可将拆迁款提存,待争议解决后由实际权利人自行领取。综上,经本院2017年第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前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