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2043、2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与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郭金海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郭金海,孟玉红,宋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2043、2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55017C。被执行人承德市缘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水泉沟8号凯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5893869-2。被执行人郭金海,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孟玉红,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宋歌,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3510.09元及利息、受理费260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