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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东塔10层。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娜、王一冰,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丽云,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十里长街佳湖花园2栋3单元502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1005364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99872.6元,未受偿人民币499872.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