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张兴武、周晓丽民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霞,张兴武,周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霞,女,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泰海小区42栋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张兴武,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宾县文化街三委十三组。被执行人周晓丽,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奋斗街一委七组。本院在执行王云霞诉张兴武、周晓丽民间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自: